房屋買賣案例
首頁 / 房屋買賣案例已經抵押的房產還能查封嗎
通過抵押獲得的他人房產,還沒有辦理過戶,卻得知該房屋被法院查封了,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的權益該如何保障?已經抵押的房產能被查封嗎?
【以案說法】
王某向徐某借款80萬元,雙方簽的有借款協議,在協議中約定以王某名下一套住房做為抵押。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。
借款到期后,王某無力償還借款本息,于是在2019年11月10日和徐某簽訂房產轉讓協議,將其名下住房出售給徐某用于償還本息。協議簽訂后,徐某多次要求王某協助辦理房產過戶,但因為王某欠債太多,為了躲債一直聯系不上,也找不著人,導致過戶手續不能辦理。
而,另一個債權人趙某,與王某因債務糾紛一案,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,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了財產保全民事裁定,查封了包含抵押給徐某房產在內的相關財產。王某在法院判決還款后,仍然沒有主動履行還款義務,趙某申請了執行,法院作出了執行裁定,拍賣本案所涉房產。
徐某得知這一情況后,馬上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,得到的結果卻是法院駁回了執行異議申請。
導致此結果,錦盾律師表示原因大致分為兩點:
1、徐某與王某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時,該房產處于法院查封狀態。
2、作為抵押權人徐某,未做到合理審查義務,在查封狀態下的房產,不能辦理過戶執行異議申請人是有預期的,其對未辦理過戶存在過錯。
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,使自己的利益受損,錦盾律師建議:當對方提供房產擔保時,抵押權人一定要對該房產的相關信息進行調查;當通過抵押取得房產時,盡早辦理過戶手續,倘若暫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,也要實際占有該房屋;最后保留好抵押方商議擔保財產的相關證據,以便產生糾紛時維權使用。
【以案說法】
王某向徐某借款80萬元,雙方簽的有借款協議,在協議中約定以王某名下一套住房做為抵押。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。

而,另一個債權人趙某,與王某因債務糾紛一案,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,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了財產保全民事裁定,查封了包含抵押給徐某房產在內的相關財產。王某在法院判決還款后,仍然沒有主動履行還款義務,趙某申請了執行,法院作出了執行裁定,拍賣本案所涉房產。
徐某得知這一情況后,馬上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,得到的結果卻是法院駁回了執行異議申請。

1、徐某與王某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時,該房產處于法院查封狀態。
2、作為抵押權人徐某,未做到合理審查義務,在查封狀態下的房產,不能辦理過戶執行異議申請人是有預期的,其對未辦理過戶存在過錯。
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,使自己的利益受損,錦盾律師建議:當對方提供房產擔保時,抵押權人一定要對該房產的相關信息進行調查;當通過抵押取得房產時,盡早辦理過戶手續,倘若暫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,也要實際占有該房屋;最后保留好抵押方商議擔保財產的相關證據,以便產生糾紛時維權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