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買賣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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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5月份,趙某將自己的一套房產出租給周某,雙方簽訂《房屋租賃合同》,約定每月租金為2000元,租期為兩年,如需提前解約,需至少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。2019年9月份,趙某因需用錢,想將該房賣掉,有了這個想法之后,趙某及時與周某進行溝通,以免賣房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麻煩。
房屋租賃糾紛
2020年4月份趙某再次跟周某溝通,告知需要提前解除租賃合同,2020年6月1趙某和買方簽訂了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也告知周某需要解除合同,并承諾全額退還押金,周某也表示同意,但在交房時即遭到了周某的拒絕,周某以合同還沒到期為由,要求趙某支付2萬元的賠償金,雙方協商多次無果。租戶不配合交房也不搬走,業主該如何維權?
【錦盾房產律師解析】
當遇到這種情況,錦盾房產律師建議房主,可以找專業的律師或居委會進行調解,調解不成的,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,如果法院終審判決租客搬走的情況下,租客仍拒不搬離,業主可以申請強制執行,讓租客盡快搬家。
錦盾房產律師
錦盾房產律師表示:本案中,趙某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,周某以合同沒到期為由,要求趙某支付2萬元的賠償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。
在律師的調解下,周某同意在2020年6月20日前搬出,趙某退還押金2000元,并減免6月份期間居住的租金,雙方接受這一調解建議。
通過上述趙某遇到的一個案例,我們清楚的了解到,當我們遇到此類糾紛時,若雙方協商不能夠解決問題的時候,我們應當選擇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,不管是調解還是訴訟,律師都可以在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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